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名稱: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污染場地修復專業委員會,簡稱“污染場地修復專委會”。
第二條 本專委會是根據《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的規定,經江蘇省環保廳同意,并報江蘇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是江蘇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專委會是由江蘇省內從事污染場地修復的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等人士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專委會遵循協會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促進江蘇省環保產業發展的宗旨,努力搭建專業化的污染場地修復技術和管理的服務平臺,規范我省污染場地修復市場,使從事污染場地修復的企事業單位有更好的發展。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專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
(二)組織污染場地修復相關技術開發工作,并將技術成果進行發布和市場推廣,推動污染場地修復技術逐步規范完善;
(三)協助政府規范污染場地修復管理服務體系;
(四)組織開展表彰、論壇等活動,以促進經驗交流和技術提高;
(五)組織國際交流,發展與國外污染場地修復相關企業、單位和機構的友好合作關系;
(六)為委員提供政策培訓、職業(執業)任職資格培訓、技術指導、信息咨詢等服務;
(七)承辦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員
第六條 專委會委員由單位委員、個人委員組成。
(一)單位委員:從事污染場地修復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委員:從事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研究的專業人士。
第七條 申請加入專委會,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必須為協會會員單位;
(二)自愿申請;
(三)擁護專委會工作規程;
(四)在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方面具備一定的理論研究能力和實際工作經驗,或為污染場地修復工作做出過積極貢獻,在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五)履行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委員入會的程序:
(一)填寫并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主任委員會討論通過并上報協會秘書處批準;
(三)專委會秘書處建檔并由協會頒發委員證書。
第九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專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優先取得服務和幫助;
(三)對專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專委會推薦委員;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符合專委會工作規程的權利。
第十條 委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專委會工作規程;
(二)維護專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專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時繳納協會會費;
(五)向專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所有申請入會的單位須同專委會簽訂《行業自律規范守則》,并承諾遵守其中的各項規定。
第十一條 委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專委會秘書處,并交回委員證書;委員如果兩年不交納協會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專委會工作規程的委員,經主任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專委會的組織協調機構是協會秘書處,協會秘書處的職權是:
(一)監督工作規程的執行;
(二)提名主任委員;
(三)審議主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專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專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專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會是專委會的執行機構,主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單位1家、副主任委員單位若干家,專委會設秘書1人,秘書由常務副主任委員單位委派。專委會首批發起單位將自動成為首屆委員單位。
第十四條 專委會主任委員由協會秘書長提名,經協會理事會通過。常務副主任委員經主任委員會推選,報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 主任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委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委員代表大會;
(三)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委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監督《行業自律規范守則》的執行;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委員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主任委員會須有1/2以上主任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任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專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理論研究和實踐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專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專委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專委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會工作;
(三)檢查委員代表大會、主任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決定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條 專委會常務副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有關方面的工作關系;
(三)執行規章制度和實施各項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專委會經費來源:
(一)協會撥款;
(二)委員單位捐贈與繳納;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專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工作規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委員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 專委會的財務工作遵照協會的財務管理制度,由協會代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委會名稱、會徽標志及其衍生物和各種活動品牌的所有權、使用權均屬本會無形資產。其使用須有利于污染場地修復行業發展,其有償使用收益歸本會所有。
第六章 工作規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專委會工作規程的修改,須經主任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協會秘書處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 專委會修改的工作規程須在委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協會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專委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主任委員會提出終止申請。
第二十八條 專委會終止申請須經委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協會秘書處審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工作規程經 年 月 日協會秘書處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工作規程的解釋權屬污染場地修復專委會主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工作規程自協會秘書處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