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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土壤保護“底線”不破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0-9-11   瀏覽量:

近些年來,我國土壤防治取得了重要進展,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印發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9年1月《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十三五”以來,全國關停涉重金屬行業企業1300余家,實施重金屬減排工程900多個。然而,土壤防治仍面臨著一些艱巨任務與挑戰,包括污染源管控、污染面大、具有隱蔽性、具有累積性、關注程度不夠等,導致土壤污染問題較多,因此,需要我們從保護意識、管控、技術、制度等方面不斷加以完善。

 

強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實現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生態文明三大行動計劃之一,不斷惡化的土壤污染形勢已經成為影響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將對我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提出嚴峻挑戰。我國土壤污染風險存在原因主要體現在:一是長期超量不合理地施用肥料,造成土壤板結、酸化鹽漬化、養分嚴重失調,修復成本高、難度大。客觀上,目前農村土壤也很少進行修復,主動實施休耕的也非常少,仍然在大量使用化肥、除草劑、農藥、農膜等,農地污染防治基本無人問津。二是工業發展污染問題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經濟發展政績觀,默許一些工礦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出廢氣、廢水、廢渣等,造成其對周邊土壤污染的問題。三是生活垃圾、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池、廢舊燈管等隨意丟棄,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針對我國工礦企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等問題,生態環境部明確指出,要按照“打基礎、建體系、守底線、控風險”的思路,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扎實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首先,深入開展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行動,從源頭防控農用地土壤污染。其次,推動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

 

加大土壤污染防控力度,確保土壤保護“底線”不破。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有效防范風險,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而要確保土壤防治有效推進,推動綠色發展是其必然要求,是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根本之策。重點是調整經濟結構和能源結構,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布局,調整區域流域產業布局,培育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實現生產系統和生活系統循環鏈接,大大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土壤修復難度。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粗放,產業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再加上大量使用化肥、農藥、地膜等,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體健康構成了嚴重威脅,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已經刻不容緩。由于土壤問題涉及農業、國土資源、環保、工信等部門,協調機制尚不完善,導致各部門之間土壤資源質量調查數據不能共享,難以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保障。為了打破各自為戰,實現土地資源信息共享,需要成立牽頭部門,成立土壤質量普查領導小組,運用遙感技術等進行監控。具體為:一是編制土壤數字化地圖,開發多尺度、多源土壤信息大數據的集成與信息化管理技術;二是建立國家和區域土壤檔案、質量監測平臺與預警體系,建設多位一體的土壤信息服務網絡,開展國家土壤功能分區。

 

構建市場化、多元化的土壤生態補償制度。確立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的“污染者付費”制度,污染事故的責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費用。土壤具有鮮明的公共屬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量大,需要社會各個主體共同參與。“土十條”提出,強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排污企業主體責任、構建多方參與的土壤環境治理體系等措施,通過建立終身責任追究機制,落實政府、企業責任。同時,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知識宣傳培訓,正確引導輿論導向,發揮公眾在企業排污、部門履職等方面的監督作用。

 

污染者付費是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根本原則,應確立具體適用的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的“污染者付費”制度。土壤污染具有時間長、潛伏性的特點。“污染者付費”制度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會失靈,因此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政府基金及時對其進行介入。因此,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土壤污染防治,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以成立基金、直接投資等方式投資土壤污染防治,形成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來源的多方合力,就顯得尤為重要。為解決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不足的問題,2016年中央財政已設立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及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但仍存在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使用不足、激勵作用不夠等問題,需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同時,通過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研究設立環境銀行或基金,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以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股票或債券。

 

總之,通過加強中央財政資金環保投入的引導,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建立土壤污染的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企業負責土壤修復和治理,充分利用土地產權交易、社會資金、財政和稅費杠桿、基金、民營資本等市場機制籌集修復資金,構建多渠道的融資平臺和多元化的融資機制,建立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土壤污染修復專項基金,并對修復企業的稅收給予優惠政策。通過管控治理,逐步形成政府主導,企業及社會群眾積極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統,達到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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